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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5200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5篇

裁决5200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5篇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5篇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篇1

申请人:上海xx建筑安装有限*

住所地:上海嘉定永新路xxxxx号x

法宝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陆xxx,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

请求事项:

1、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二、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2、裁决书遗漏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车牌,以及被申请人承诺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承诺为申请人办理好一张车牌,并且在离职时填写离职申请单时也明确写明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此事宜有被申请人的承诺以及离职申请单证明,并且在仲庭审时,被申请人是予以确认的。而仲裁裁决对此事一字未提。

综上,申请人认为,嘉劳人仲(2xxx)办字第19xx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

申请人:上海xxx建筑安装有限*

二xxx年七月二十三日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篇2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2)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申请撤销事项;(2)事实和理由。(3)证据。

3.尾部。

(1)致送人民*名称;(2)申请人签名;(3)申请日期;(4)附项。

二、格式: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撤销事项:

事实和理由:

证据:

此致

中级人民*

申请人:

年月日

附:1.本申请书副本份;

2.××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份;

3.证据件。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省××开发*

地址:××省××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

申请撤销事项:

××仲裁委员会(19××)仲字第×号仲裁裁决不符合仲裁法规定,请求人民*依法撤销该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

证据:申请人于××年××月××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指定仲裁员函,指定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b为本案仲裁庭组*员。

此致

××市中级人民*

申请人:××开发*

××年××月××日

附:1.本申请书副本×份;

2.××仲裁委员会(19××)仲字第×号仲裁裁决书;

3.申请人××年××月××日提交的指定仲裁员函副本。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篇3

申请人:景德镇某*

委托代理人:沈英华,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梁某

请求事项:撤销景德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景劳仲案字(20xx)第x号仲裁裁决。

事实与理由:

本案仲裁庭审时间为20xx年5月23日,其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施行,《仲裁裁决书》也已载明,裁决适用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是,仲裁庭在裁决过程中严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

1、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但是,本案的仲裁庭成员多达五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本案仲裁庭共有五人,却只有三人在笔录上签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3、仲裁庭成员同时担任*员制作笔录,导致产生自审自记自裁现象,这和人民*审理案件时由合议庭成员兼任*员的性质完全相同,有违公正公平原则。

4、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但是根据庭审笔录记载,庭审时仲裁庭既未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也未组织双方互相辨认,更未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甚至没有在庭审过程*示任何一方提交的证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5、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本案并未在庭审过程*示、质证任何一方提交的证据,可见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均未经过查证属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6、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但是,本案的仲裁裁决书却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没有仲裁员的签名,所有仲裁员的名字都是打印上去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以上六点均可由《庭审笔录》和《仲裁裁决书》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景德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景劳仲案字(20xx)第x号仲裁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景德镇市中级人民*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此致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

申请人:景德镇某*

二○xx年七月八日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篇4

申请人:_,男,汉族,_年_月_日出生,现住_。*:___。

被申请人:_有限*,住所地:_市_区_路_号。电话:_。

法定代表人:_职务:_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00元(月平均工资2600元x2)。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20_年6月至20_年6月加班费共54455._元,其中:

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_670.3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667.58元;

2、休息日加班费24893.7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223.44元;

以上二项合计:_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__年10月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任司机一职至今。20_年_月2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为总务部司机,约定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700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

但事实上,被申请人要求我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处,星期六、日还要求我随时出车,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出车均有打卡记录,由*保管,请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我的20_年6月至20_年6月间的考勤记录)。另外,休息日也是随时出车加班,我早上6时30分出车接送*员工上班,直到_时10分接*员工下班,送完员工需要到20时,除去中午吃饭和休息时间1个小时、平均每日延长工作3个小时以上,同时,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随时候命出车加班,具体时间以*保管的打卡记录为准。我为被申请人加班,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安排补休,也没有按规定为我支付加班费。从被申请人发给我的'工资条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时数、加班工资均为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940元(20_年7月1日双方协商将我的合同工资变更为940元)为基数计算,20_年6月至20_年6月间,被申请人拖欠我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_670.34元(940元/21.75×1.5倍x3个小时x4周x_个月x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时间加班费24893.79元(940元/21.75×2倍x8个小时x3天x_个月x2年)未付。为此,我多次找被申请人领导协商要求支付,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和46条第1项的规定,我于_年_月_日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篇5

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制衣厂

经营场所:中山市大涌镇岚田村”坎头圹”

法定代表人:徐永航。

被申请人:刘德全,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26196707037395,住重庆市**市香龙镇高坝村3组18号。

申请撤销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仲案字446号仲裁裁决书的仲裁裁决,裁决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任何费用。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裁决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中劳仲案字446号仲裁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884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60元、护理费5040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首先,在仲裁审理时,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医疗费收据,但是其用*清单并未提供,无法判断其医疗费是否存在超出工伤的*范围及使用*物是否属于社保基金核准的范围内,如果案涉的医疗费超出工伤的*范围及社保基金核准的用*范围,超出部分的费用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根据《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表》的规定:*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被申请人应就他*工伤的诊疗项目符合上述规定的标准而负有举证责任。而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对此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就做出裁决,有失法律之公正。因此我主张超过该标准的医疗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其次,裁决书认定护理费5040元,而该笔费用在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医疗费收据已经有所体现,再次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属于重复计算了护理费用,违反法律规定。

且裁决书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护理费的依据为《关于确定我市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中府办〔20xx〕26号),然而该通知上没有护理费的规定,此裁决为适用法律错误。

再次,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5元/天标准过高。

综上所述,中山市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仲案字446号仲裁裁决书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中山市中级人民*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此致

中山市中级人民*

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制衣厂

二o一x年月日

顺昌民间*案件*栽决有关曾繁全的裁决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

民事判决书

(2014)顺民初字第746号

原告张广余,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世顺,男,顺昌县双溪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繁全,男,1968年4月4日出生。

原告张广余与被告曾繁全民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斌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广余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世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广余诉称,2008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每月利息3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2012年1月21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还钱,被告将结欠原告的利息(截止2012年1月20日)5200元增加到借条上,并将借款日期改为2012年1月21日。换条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支付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曾繁全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2年1月2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2、支付尚欠利息52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曾繁全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1日,被告曾繁全向原告张广余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张广余现金人民币弍万元整,每月利息为叁佰元整。此据。借款人曾繁全,2008年1月21日。”截止2012年1月20日,被告结欠5200元利息未付。2012年1月21日,被告在借条上加注”(尚欠利息伍仟弍佰元)”,并将借条上的”2008年1月21日”更改为”2012年1月21日”。其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付息。

另查,2012年1月21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至三年*基准年利率为6.65%,折合月利率为5.54‰。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上陈述及借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曾繁全拖欠原告张广余借款20000元及结欠利息5200元(截止2012年1月20日)未还,有其出具的《借条》证实,可以认定。因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该笔借款应视为不定期借款,原告作为借款人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清借款20000元及结欠利息5200元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诉求中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5%支付借款利息(从2012年1月2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经本院审查未超过法律保护的民间*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曾繁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反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人民*审理*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繁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原告张广余借款20000元,并自2012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曾繁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结欠原告张广余利息5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曾繁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

审判员李斌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员林超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721民初2072号

原告应玉龙,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经常居住地福建省顺昌县蝶景湾A区。

被告曾繁全,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告肖源勇,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顺昌县电力*职工,住福建省顺昌县。

原告应玉龙与被告曾繁全、肖源勇民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玉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繁全经公告送达传票、被告肖源勇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应玉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曾繁全、肖源勇应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10800元(按月息2%从2015年2月16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利息计算至还清借款为止;本案诉讼费由曾繁全、肖源勇承担。事实和理由:曾繁全以无钱交纳*赔偿款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应玉龙借款30000元,口头承诺付利息,约定期限为2个月,担保人肖源勇以工资款做抵押担保,曾繁全出具《借条》。该款到期经应玉龙催收,曾繁全、肖源勇未予偿还。

曾繁全、肖源勇未作答辩。

应玉龙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借条》一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曾繁全、肖源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应玉龙的诉求提出异议并提交反驳证据,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2月16日,曾繁全向应玉龙借款30000元,曾繁全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应玉龙人民币叁万元正,借期二个月,以肖源勇的工资卡做抵押担保,借款人曾繁全,担保人肖源勇”。该笔借款应玉龙自认其以现金方式出借给曾繁全。曾繁全借款到期,经催收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曾繁全向应玉龙借款30000元,有曾繁全出具的《借条》证实,应玉龙、曾繁全之间的民间*民事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曾繁全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属于违约,应当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曾繁全出具的借条中没有约定利率,应属于无息借款,应玉龙陈述双方有口头约定利息,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应玉龙要求按月息2%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逾期利息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还清欠款为止。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肖源勇虽然是担保人在借条中与应玉龙未约定保证期间,应认定为一般保证,且应玉龙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要求保证人肖源勇履行担保责任,因此,应玉龙主张肖源勇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曾繁全、张肖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原告诉求提出异议并提交反驳证据,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对应玉龙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审理民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繁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应玉龙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年息6%,从2016年8月17日至还清借款为止)。

二、驳回原告应玉龙要求被告肖源勇共同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080元,由原告应玉龙负担50元,被告曾繁全负担1030元。

本案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

审判长范荷莲

人民陪审员李源龙

人民陪审员朱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员陈丹

彩虹岛裁决者问题。。

首先我说下力量套:楼上说力量套影响附加伤害,那么我告诉你,我就是裁决,穿的力量套,把装备脱下后的白字,跟穿上后的白字基本上是没差距,楼上还说附加伤害在PK场上不减少,我想斗兽套上清清楚楚写明白了竞技场内无额外属性了吧,不过楼主不怎么PK这个问题就不用多说了

接下来说体力套:体力套就是血厚,在这里我再指出楼上的错误,裁决招招退怪破防?不是吧,看来你没玩过裁决,裁决白字不够,很明显是退不了怪的,而且怪多的时候更麻烦,所以减防是有用的。

接下来说幸运套:幸运影响暴击概率,首先一个裁决如果幸运高暴击概率高的话是很好的,但是暴击概率不是一定要靠幸运。

最后总结一下,裁决血薄,所以用体力套,也可以减防,那为什么不用幸运呢,因为加暴击概率又别的东西,比方说称号,虎戒,这些东西用的好的话暴击概率也不少了,然后适当的再加点幸运,那么套装用斗兽,饰品的话我建议眼镜跟星朵用斗兽的,那袜子的话我建议你用残暴,裁决是个高爆的职业,残暴能加上不少输出。为什么不用斗兽的袜子呢,因为斗兽的袜子穿上去说白了就是加HP,那为什么血薄的职业又不需要加了呢,因为我想体力套加的也挺多了,用个残暴能增加不少输出,对于裁决来讲HP要厚,不过也不必很厚,因为我想裁决基本上别人也不愿意一起刷高斗的,装备极品跟现金当水喝的另外。

所以:套装用体力,砸图的话体力幸运都可以,视频星朵跟眼镜幸运,袜子残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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