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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定价(关联*转让定价)

是否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在可比条件下将一项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的价格与一项非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的价格进行比较的方法。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两种价格有差异,说明关联企业的受控交易价格有问题,这时就可以用非受控交易中的价格来代替受控交易中的价格。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应用领域非常广,可以应用于有形资产交易,也可用于无形资产和*内部劳务等关联交易,但在有形资产领域应用最广。由于两项交易只要有一方面的因素不可比,该方法就不容易采用,故该方法在实务中较难*作。

2、再销售价格法是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通常,如果在一项受控交易中再销售方没有进行其他性质的商业行为,而只是将货物转售给了第三方,此时的再销售利润率就会较小。相反,如果再销售方在这种商品的营销中应用了某些特殊技巧并因此承担了特殊的风险,或与该产品相关无形资产的产生和保护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那么这时的再销售利润率就应当较高。再销售价格法主要适用于分销商不对再销售产品进行加工增值,或者分销商对产品只增加相对较小的价值的情形,适用于有关联交易的贸易及分销业务。

3、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此法常用于涉及制造、装配或生产向关联方销售产品的情况下,来确定*内部服务供应商应得到的正常利润。在缺乏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市场参照价格时,成本加成法也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但需企业的成本核算有可靠、准确的计算依据。

4、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等。此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本企业净利润的定价方法,确定净利润有一个相对合理的基数(如成本、销售额、资产),一般在毛利无法确定时,才考虑采用交易净利润法。在对经营劳务与分销业务的关联企业调整转让定价时,一般采用销售额收益率来计算调整额;在对生产制造商调整转让定价时,一般采用成本收益率来计算调整额。

5、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一般利润分割法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确定各自应取得的利润。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6、其他方法:因以上五种方法在文件中都有明确的定义,但定价方法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企业根据需要对于关联交易如在遵循*交易的原则下另有不同于以上的定价方法,才可选择此方法,但税务机关要求对选择此方法的理由进行合理的解释。

总之,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法,测试方法的适当性要掌握三个标准:一是方法的运用满足了方法本身对可比性条件的要求;二是在同等信息资料获取的条件下,没有其他更适当的方法:三是该方法的运用能够被税企双方所接受。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有哪些税收规制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该规程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收入或应纳税的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性质以及审计的结果,并考虑相关因素,选用相应的调整方法。”其中,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1)按*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又称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与其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2)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又称再销售价格法)。即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购进类似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中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再销售者应取得的利润水平。(3)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又称成本加成法)。即将关联企业中卖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应注意成本费用的计算必须符合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所适用的成本利润率。(4)其他合理方法。在上述三种调整方法均不能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净利润法等。在企业不能提供准确的价格、费用等凭证资料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核定利润率方法进行调整。

企业关联方交易价格的指定原则

关联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关联方交易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8-16,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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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时,哪些定价方式可以被税务部门认可

1、可比不受控制定价法。该法要求母*将产品销售给子*的价格应与同种货物由*的买卖双方交易时的价格相一致,并将交易所得同与其经营活动相类似的*企业的获利相比较,得出可比利润的上下限。

2、转售定价法。此法将从事交易的母、子*视为相互*的供销双方,它要求供应方的转移价格相当于销售方转售给第三方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合理的销售毛利是指转售者获得的毛利要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毛利相一致。

3、成本加成定价法。此法是在生产者或销售商的实际成本上加毛利来确定转移价格的方法,毛利的确定须参照执行同种职能的**所享有的毛利水平。当无法取得可比价格或无法取得可参照信息时,税务部门将利用“利润分配法”来评估转移价格。

扩展资料

关联方转移定价主要有以下目的:

1、减轻税负

利用关联方转移定价避税,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的税负最小化。

2、调节利润以树立新建*在当时的形象

关联企业间的母*为使其控股的新建*占有市场,往往通过低价向新建*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或劳务,而高价购买其产品的做法,提高新建*的利润率和竞争力,使其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上市*的控股股东往往以低廉的价格通过关联交易将优质资产转移到上市*,以增强上市*的获利能力,改善其财务状况。

3、谋取私利

将企业资产和利润转移到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家属所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从而达到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目的。

4、出于证券市场的压力,粉饰会计报表,蒙骗会计报表使用者

通过转让定价,可使与其有关的上市*利润虚增,蒙蔽投资人,使投资人高估其获利能力和经营状况。

5、转移资金

许多*在国内资金和外汇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大都采取一些限制资金转移的措施,此时,跨国*往往通过转移定价以高价向处于该国的子*发运货物或提供劳务等方法,实现资金的转移。国内企业控股股东与上市*之间也经常为了转移资金而以非公允价格进行交易。

6、规避风险

跨国*通过转移价格,可将利润转出,以躲避东道国政治风险,降低预期的外汇风险,减少通货膨胀损失。对于国内企业而言,通过关联交方易转移定价可实现产业结构转移与优化。

7、基于内部考核与激励的转移定价

现代责任会计中为了考核各个利润中心的业绩,往往通过制定内部转移定价,来考核各中心的盈利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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