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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协会,*建造师网

*加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有用吗

有用。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加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是有一定的用处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是*权威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之一,其会员单位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工程等建设领域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材料、设备等单位。加入协会可以帮助企业与其他同行业企业建立联系,共同探讨行业发展,增强行业凝聚力和影响力。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颁发的证书含金量高吗

1.全国造价员证书是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颁发的造价员证书。所以造价协会发的证有用。

2.造价员报考条件:

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者,无不良从业记录,年龄在60周岁以下,可按以下条件申请报考: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或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

3.造价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在下列工程造价业务范围内执业:

(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2)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或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和审核;

(3)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4)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5)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6)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7)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4.造价员必须持证执业,承担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工作。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的名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工程造价协会,英译名:China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缩写为CECA。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是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工程造价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代表*工程造价的行业协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为*和会员提供服务;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工程造价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行为,引导会员遵守职业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推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持续发展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点在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大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

1、研究工程造价咨询与管理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行业标准规范的研究制订;

2、制订并组织实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准则、咨询业务*作规程等行规行约,推动工程造价行业诚信建设,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等活动,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行业自律机制;

3、研究和探讨工程造价行业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倾听会员的呼声,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联系*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4、接受*部门委托,协助开展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注册及继续教育、造价员队伍建设等具体工作;

5、组织行业培训,开展业务交流,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开展工程造价先进单位会员、优秀个人会员及优秀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评选和推介等活动;

6、办好协会的网站,出版《工程造价管理》期刊,组织出版有关工程造价专业和教育培训等书籍,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

7、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和行业内外关系,受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中执业违规的投诉,对违规者实行行业惩戒或提请*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8、代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与国际组织及各国同行建立联系,履行相关国际组织成员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为会员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9、指导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和各地方造价协会的业务工作;

10、完成*及其部门委托或授权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一)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工程造价行业有关的行业组织;

(二)依法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三)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工程造价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会员申请表;

(二)经协会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查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行规行约行为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管理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制订,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协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会员代表、理事与常务理事均从会员中产生。

第十六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二十四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造价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继续连任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人代表。本协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各部门、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设立专业委员会及议事性质的专门委员会,从事各项专业活动,并承担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的同行业协会是地方性的工程造价行业管理协会,业务上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应协助本协会做好本地区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资助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工作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公布。

第三十八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协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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